民法概要
例示:僅舉例,可擴張
△法條中有
列舉:僅限有列出的例子
§195Ⅲ 身份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利益
人格 §195Ⅰ,Ⅱ,Ⅲ 皆為精神上的慰撫金
非財產法益 法益
身份 §184 為財產上的
貞操權(特殊人格權)受到侵害
ex.未成年少女被騙懷孕,父母監護權受到侵害 身份法益§18,184可求賠償
配偶一方遭性侵 可聲請慰撫金
特別(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)
人格權
一般(DNA、指紋、病人自主決定權、性自主決定權﹝侵害貞操
權﹞)
ex.何婦子宮肌瘤→婦幼醫院,手術過程中不幸變成「植物人」
→ 先生提§195Ⅲ身份法益受侵害
§184Ⅰ:前項指權利,後項指權利&利益
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……
△ 欺騙
①甲男隱瞞已結婚生子之事實,偽稱會與乙女成婚誘使成姦
②除以上關係,甲男乙女為雇主、受僱人→欺騙+權勢濫用
③甲男外遇,妻可對乙女提訴→背於善良風俗
④腳尾飯事件做假
⑤ △陳男於訴訟中因病身亡
陳 男 通姦 陳女 ①有無損害義務發生? 兩方通姦時
②施男請求賠償權利? 權利義務即
§184Ⅰ後半 發生
林 妻 施 男 ③林婦繼承損害賠償債務得被繼承?
→若林妻未辦理拋棄繼承
則須繼承此債務
(侵權之賠償,家屬得以繼承)
§192─ 生命權受侵害
§194一、身體或健康權受侵害 §193
損害 財產上
受傷後提訴訟
非財產上(精神上) §195+消滅時效§197,§144Ⅰ
ex.婦難產,嬰右手臂”永久性”機能障礙,醫生醫療過失?
刑事:無 民事:判賠
二、生命權受侵害
(一)立即身亡 財:§192
非財:§194+§197
(二)傷重後不治身亡→家屬才提出損賠訴訟
財:§193 §192
+
非財:§195 §194
精神上之痛苦不可繼承或讓與
§217 被害人與有過失者,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
ex.車超速,行人闖紅燈,導致車禍
①損害賠償請求權有無?(損害、計算、因果)→七大要件
②損賠之種類範圍?
③與有過失(與影響損賠請求權是否發生無關)
§217Ⅲ
可向甲丙求償侵權,丙→乙§217Ⅲ
甲 機車 乙 丙車
被害人使用人 被害人 70%過失
30%過失 傷重
家屬求償§193+195
※ 雖乙未騎車,但甲的過失算在乙那
§217Ⅲ
丙車 乙乘客
§184 甲駕駛 §184
※損賠計算: 5歲
ex.甲無照駕駛撞車,使女兒變植物人(母女機車)
財產:醫療費用+ 看護費用 +增加生活需要+喪失勞動能力
2萬/月×12(74-5) (灌食、尿布) (60-20)×12×17280
♀平均壽命 退休 基本薪資
♂72歲
非財:精神慰撫金(審酌原告、被告的學歷、地位、工作經歷)
→判賠2500萬